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豪钻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年庆丰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35543号“欢乐庆丰年 HUANLEQINGFENGN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1997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12月30日至2024年12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干食用菌”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2021年12月30日至2024年12月29日期间未在市场上出现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干食用菌”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限内一直持续不断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U盘扫描件):
1、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2、购销合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已基本包含在内,另包含(电子扫描件):
3、出库单;
4、产品照片;
5、营业执照。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为原撤销申请人,故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干食用菌”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可知被申请人为怀远县榴城年庆丰超市的经营者。证据2可以证明怀远县榴城年庆丰超市与他人签订合同向他人销售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干鹿茸菇商品,且有证据1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佐证合同实际履行。鉴于“干鹿茸菇”与“干食用菌”属于同一商品范畴。因此,综合在案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干食用菌”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