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完美理想 77792435

阅读:170099 2025-09-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山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山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第77792435号“完美理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山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山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第77792435号“完美理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完美理想”指定使用于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8593070号“理想”商标在第35类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因此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114988号“LI MIND”商标,在先注册现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的第17231713号“理想智动”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862085号“理想车和家”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理想”,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92435号“完美理想”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完美理想 777924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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