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265853号“中石信 石感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石信 石感漆 74265853

阅读:25750 2026-06-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惠兴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泽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0日对第74265853号“中石信 石感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387712号“石感漆及图”商标、第7632535号“石感…

  申请人:福建惠兴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泽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0日对第74265853号“中石信 石感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387712号“石感漆及图”商标、第7632535号“石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石感漆》美术作品( 国作登记-2022-F-10154031)构成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注册争议商标及知名品牌,系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扰乱正常商标管理秩序,构成恶意注册,具有不良影响。四、争议商标注册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典》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

  2、申请人、引证商标原注册人及关联企业的荣誉证书;

  3、申请人企查查信息;

  4、申请人官网信息;

  5、《广告发布合同》及照片;

  6、户外广告照片;

  7、百度服务合同书及截图;

  8、腾讯广告平台投放广告合同及截图;

  9、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11、被申请人年度报告;

  12、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13、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清漆;涂料(油漆);底漆”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民法典》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石感漆”、引证商标二“石感”,且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石感漆”不构成作品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主张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4265853号“中石信 石感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石信 石感漆 742658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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