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338760号“震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震虎 76338760

阅读:116692 2026-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经纬盈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平通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泽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4日对第76338760号“震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京东“震虎价”已构成在先使用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商标,…

  申请人:北京经纬盈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平通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泽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4日对第76338760号“震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京东“震虎价”已构成在先使用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对京东“震虎价”进行抄袭摹仿的恶意。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具有一贯的抄袭摹仿的恶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京东“震虎价”介绍;2、京东“震虎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网络宣传推广资料;3、被申请人名下“震虎”“震虎价”商标详情;4、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5、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界面、名下商标及真实权利人介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是在先权利人,与京东公司之间也无任何关系,不具有提起无效宣告的资格。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未侵犯任何人的在先权利,与申请人所述京东公司使用商标未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任何恶意,也不会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更不会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摹仿了众多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2、抄袭品牌介绍等。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质证意见,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补充提交了部分裁决书、被申请人恶意的相关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5年6月13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该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京东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震虎价”商标的抄袭摹仿,但在案并无有效证据对申请人与京东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予以佐证,故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规定,申请人不具有基于京东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二、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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