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革玖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知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革玖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3118090号“青桔YOUNG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桔YOUNG装”指定使用于第42类“工程设计服务; 包装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第74071887号“青桔”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97146号“QINGJU”、第34076442号“青桔护卫队”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的“质量评估; 化学分析; 气象预报”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617828号“青桔”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 质量检测; 气象信息”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设计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18090号“青桔YOUNG装”商标在“工程设计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