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木鱼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81345号“省妈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省妈学”属于申请人独创的组合标识,整体含义为间接暗示服务的使用体验与核心价值,并非直接表示第42类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更不属于行业内通用描述,符合商标注册法定条件。同时,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省妈学”指定使用在“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