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92054号“蒟蒻满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臆造词,有独特的设计内涵和风格,本身具有很强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和持续广告宣传,获得极高的影响力和关注度,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指向关系,具备区别其他经营者商品的标记性作用。在先含有“蒟蒻”一词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海报及宣传册、产品实物照、参展照片、广告宣传材料、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蒟蒻”一般指魔芋,“蒟蒻满分”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