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锡铁慧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40042号“锡铁慧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锡铁”并非商品原料,而是地域关联简称,具有明确特定含义。“锡铁慧通”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系证明、相关报道、商标档案、使用场景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锡铁慧通”构成,指定使用在“暖气片”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