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太乙传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741786号“机场邦 AIRPORT PLATFORM A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机场邦”是申请人布局智慧机场服务的核心品牌,具有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小程序后台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海报、设计页面截图、在先案例、企业资质、logo设计理念、含义及业务场景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机场邦”、字母部分“AIRPORT PLATFORM”,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