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州粮尚粮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20449号“储丰原香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58904号“储丰生鲜 C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中引证的第35类第56239773号“储丰电器CHUFENGDIAN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869287号“丰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上述服务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