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明中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明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7596162号“余太太YUTAIT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余太太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0956号“太太”、第3520962号“太太及图”、第4917712号“太太青春”、第3022074号“金太太”、第3022075号“银太太”、第1647300号“好太太GOOD WIFE”、第25178446号“太太血乐及图”、第35085332号“太太润丽”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咖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口服液”商品上的“太太”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96162号“余太太YUTAIT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