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桂花(原申请人:广州致臻商贸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429171号“CUWLEA 古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至本案审理时,原申请人经我局核准将申请商标转让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1612号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52467A号商标、第77950232号商标均经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