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睿格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刘辉)
原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1315294号“曹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至本案审理时,原申请人经我局核准将申请商标转让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删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凝土用凝结剂商品申请已被核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34808号商标、第3815745号商标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195286号商标、第7637340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混凝土用凝结剂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