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7935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6793559

阅读:107973 2026-07-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人马合一运动休闲用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935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78294号商标、第43514672号商标、第1065554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

  申请人:人马合一运动休闲用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935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78294号商标、第43514672号商标、第1065554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09061号商标、第46796619号商标、第4352441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完全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部分在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的图形部分在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若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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