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利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创智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58744号“MK MIK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0748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21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有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案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人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复印件):商标授权许可协议;被授权人简介、产品展示;检验报告、发票;产品及店铺照片;写字楼租赁合同、发票、商场开业照片;产品采购合同、发票;《廣州鐘錶》期刊摘页;荣誉证书;协会证明等。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10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11月28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许可协议、产品采购合同及发票、《廣州鐘錶》期刊摘页、荣誉证书、协会证明等证据表明,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了“手表”商品上,并有检验报告、发票等证据佐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其余商品与“手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