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496456号“比蚜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比蚜敌 86496456

阅读:71259 2026-07-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华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诚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96456号“比蚜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具有独特的…

  申请人:南京华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诚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96456号“比蚜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信息、产品列表、申请人的百度截图、所列举商标的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减了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可能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此外,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因与本案商标标识不尽相同,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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