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胜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明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01485号“鑫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937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去污剂”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