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卫振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76216号“寮北古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7242号“北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使用在所报商品上有独特的含义,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文字包含“古树”,使用在“红茶;花茶;茶;茶饮料;茶叶”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