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TLAS COPCO AKTIEBOLA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306899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821989号“ATLAS COPCO GRO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6)京73行初32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复审商标为英文“Atlas Copco Group”,与阿特拉斯·科普柯集团相对应。申请人提交在案的瑞典公司法条文、2024年年报、宣誓书及瑞典公司注册处备案信息等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存在真实的集团经营架构,申请人系阿特拉斯·科普柯集团的最终母公司,直接控股 44 家子公司,其作为集团的管理主体,使用“Group”存在客观事实基础,符合一般商业惯例,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的名义等特点产生误认。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778474号“ISRA VISION PART OF ATLAS COPCO GROUP”商标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