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迈可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66884号“迈克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09034号“迈克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宣告无效,所涉及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经生效。且引证商标一被宣告无效已经满一年。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72644号“迈克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所涉及的异议决定书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