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833876号“西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西湖 77833876

阅读:160987 2026-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33876号“西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50752号“西湖大学 WESTLAKE UNIVERS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申请人: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33876号“西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50752号“西湖大学 WESTLAKE UNIVERS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第57694713号“西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第62086724号“西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所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经诉讼程序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不予注册复审审理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轮胎;汽车轮胎;运载工具用实心轮胎;充气轮胎;补内胎用粘胶补片;车轮胎;轮胎防滑钉;翻新轮胎用胎面;轮胎(运载工具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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