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滁州恒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蔚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83177号“VIVOWAY 威优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08334号“秩序维护者”商标、第22729496号“鑫屹峰”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