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市树昌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58981号“树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539001号“树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在“木浆纸;描图纸;纸巾;白纸板;纸张(文具);包装纸;牛皮纸;锥形纸袋;文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异议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印刷品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