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京山吉匠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73676号“吉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第839885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第201617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未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在复审服务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