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8865321号“7788 CHICHI PAP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7788 CHICHI PAPA 88865321

阅读:100663 2026-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卓点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杭州沐禾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865321号“7788 CHICHI PA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5010号商标(…

  申请人:杭州卓点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杭州沐禾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865321号“7788 CHICHI PA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50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商标驳回通知书说申请商标违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是并不成立的。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经查,商标驳回通知书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援引申请人理由中所述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故我局对该条款不予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7788 CHICHI PAPA”,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8865321号“7788 CHICHI PAP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7788 CHICHI PAPA 888653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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