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国嫩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94085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692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作为主品牌商标的保护性注册,是基于市场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需要进行的申请注册,已有系列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漱口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