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407151号“D+d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dd 85407151

阅读:102981 2026-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董创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智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07151号“D+d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72914号、第38267765号、第840849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

  申请人:北京董创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智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07151号“D+d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72914号、第38267765号、第840849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另外,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使用截图。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一最终结论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407151号“D+d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dd 854071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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