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亚美亚尼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淄博铭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63015号“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220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申请人自愿放弃在1902“人造石;大理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引证商标撤销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建筑用马赛克”商品上予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人造石;大理石”商品上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使用在“人造石;大理石”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