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76653号“CG模型网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G模型网及图 21276653

阅读:67461 2026-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沧州北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长沙西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0日对第21276653号“CG模型网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CG”及“模型网”构成,其中“CG”是计算机图…

  申请人:沧州北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长沙西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0日对第21276653号“CG模型网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CG”及“模型网”构成,其中“CG”是计算机图形学的英文缩写,指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图形设计与创作的形式,“模型”指的是通过主观意识借助实体或者虚拟表现,构成客观阐述形态结构的一种表达目的的物件。争议商标整体属于计算机行业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二、争议商标中的“CG”“模型”“网”均为计算机行业的通用名称,使用在核定服务上,直接描述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且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模型”“CG”有关,从而引起对服务的内容的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行业内通用名称,属于对公共资源的不正当抢注。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模型”“CG”的百度百科;(2022)湘0104民初23434号判决书;SIGGRAPH的百度百科介绍、SIGGRAPH会议展示CG模型的相关报道;CGTrader举办CG模型挑战赛的相关报道;中国知网中关于“CG 模型”的主题论文;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的商业标识,具有合理的创设来源,“CG”来源于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字号,是“西吉”的音译,为臆造的英文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适合作为商标注册。且争议商标经由大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稳定指向性。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表明“CG”已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被认定为通用名称,且“CG”的释义并非唯一,并不直接对应某行业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不是通用名称,并没有构成对服务的功能描述,具备显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数量并未超出合理范围,且均围绕“CG”“模”字核心要素,被申请人是基于实际使用的意图和经营业务发展所需而申请注册名下商标,并无任何主观恶意,已使用的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存在不正当性,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所指之情形,未违反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域名证书;CG模型网用户数据统计、网页内容;被申请人及品牌所获荣誉;相关搜索截图;被申请人微博、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图片;相关媒体报道链接和截图;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汇总表等。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并补充提交了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9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11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为2019年修改后新增的实体条款规定,非本案审理适用条款规定。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CG模型网”已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被收录为电视播放、计算机终端通讯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的通用名称;亦不足以证明“CG模型网”在第38类相关服务所属行业内或公众中被广泛使用,已成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中的字母“CG”进行了一定的图形化设计,争议商标整体使用在电视播放等核定服务上,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具有仅直接的描述性,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时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CG模型网及图”标识进行了多年使用,尚无证据证明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主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案件审理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不能作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宣告无效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276653号“CG模型网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G模型网及图 212766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6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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