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肌肤卫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权晟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332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7122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6年04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