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酷湃(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8190783号“拓界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2622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开发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获得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