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地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地芯引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识点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827261号“地芯科技 Geoforcechi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1519号决定,于2025年0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调查发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未使用。申请人合理推测,被申请人所交证据为伪造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等不予认可。因此,请求对被申请人所交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在撤三阶段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未提供实质性证据,仅凭单方面的信息检索便质疑使用证据为虚假证据,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以下称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并向申请人进行了交换,撤三阶段包括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与深圳市格安电子有限公司的项目开发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实验室测试报告、发票;
2.被申请人与深圳市安锐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订单、发票、芯片及包装照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未提交产品宣传证据,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充分证明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20年4月27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42类“研究和开发新产品;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半导体加工技术研究;化学研究;技术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编程;数据库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证据1包含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实验室测试报告、发票,其中合同和实验室测试报告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合同签订日期、银行支付凭证显示日期均在2023年5月,与发票开票日期2024年5月不一致,且合同显示的项目开发费用及银行支付凭证显示的金额均为3万元人民币,与发票显示金额不一致,不足以证明上述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实验室测试报告与发票形成对应关系,对证据1,我局不予采信。
证据2为销售订单、发票、芯片及包装照片,在销售订单左上角及照片上显示了复审商标,经核验发票内容真实,证据2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向深圳市某电子公司销售了芯片、芯片控制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等配套服务,继而可以证明在相同或类似的“研究和开发新产品;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半导体加工技术研究;技术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编程;数据库设计和开发”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证据2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化学研究”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研究和开发新产品;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半导体加工技术研究;技术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编程;数据库设计和开发”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化学研究”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