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展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85368号“一修社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46846号“壹修”商标、第81885493号“一修 一站式艺术培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放弃“流动图书馆”服务,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同系列商标的联合保护,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一修”,两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