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特健灵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尊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834552号“五色灵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136314号“五色元气饮”商标、第24005925号“五色灵叶”商标、第13687490号“五色茶乡”商标、第11467202号“五色茶乡”商标、第13687487号“五色茶乡”商标、第87545107号“五色番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六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