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217894号“关公会客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公会客厅 87217894

阅读:106309 2026-07-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关圣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企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17894号“关公会客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3449号“關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北京关圣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企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17894号“关公会客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3449号“關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为了企业经营专门设计,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显著性极强,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审查实践中,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多件包含文字“关公”商标的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关公会客厅”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由于商标的审查受到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亦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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