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博玺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博玺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7968212号“胖鲁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胖鲁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提供维修信息;轮胎修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99653号“北新鲁班房屋”、第9199656号“北新鲁班木屋”、第40979594号“北新建材鲁班全屋装配”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信息;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建筑施工监督”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968212号“胖鲁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