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啵咔食品(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99457号“SF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3249号决定,于2025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2年01月13日至2025年01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算机周边设备”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自动分配机;复印机(光电、静电、热);衡量器具;量具;邮戳检查装置;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声音传送器具;照相机(摄影);车辆计程器;有目镜的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镀设备;灭火设备;电焊设备;眼镜;工业放射设备;报警器;幻灯片(照相)”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自动分配机;复印机(光电、静电、热);衡量器具;量具;邮戳检查装置;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声音传送器具;照相机(摄影);车辆计程器;有目镜的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镀设备;灭火设备;电焊设备;眼镜;工业放射设备;报警器;幻灯片(照相)”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性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企业简介及发展历程;
2、百度百科对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搜索结果、“顺丰SF”品牌系列智能硬件设备在百度百科的介绍;
3、天猫、淘宝售卖截图;
4、网页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中。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3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分别于2015年11月27日、2016年10月6日、2017年1月6日转让予申请人,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提起复审,故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自动分配机;复印机(光电、静电、热);衡量器具;量具;邮戳检查装置;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声音传送器具;照相机(摄影);车辆计程器;有目镜的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镀设备;灭火设备;电焊设备;眼镜;工业放射设备;报警器;幻灯片(照相)”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4体现的并非本案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