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世博盛世(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7818322号“Nyo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469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在“书籍出版”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教学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超过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请求在教学等其余服务上提出复审,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书籍出版”服务上,是否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我局不再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书籍出版”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