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寰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76774号“寰宇线缆UNIVERSE C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6644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智能手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3664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