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白老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世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23831号“白老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1888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1867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现为会计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742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