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多弧文化传播(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15040号“HUHU芭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紧腿裤(暖腿套)、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对“裤子,运动衫,T恤衫,服装,紧身衣裤,(杂技、舞蹈等演员穿的)紧身连衣裤,体操服,舞衣,芭蕾舞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进行复审。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74057号、第80107709号、第34866030号、第271994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品牌价值和商业价值,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销售截图、引证商标二档案信息及流程状态截图、其他商标档案信息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紧腿裤(暖腿套)、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T恤衫”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T恤衫等其余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HUHU”与引证商标二“HUHU”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T恤衫等其余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紧腿裤(暖腿套)、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T恤衫”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