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学顺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09408号“云字牌YUNZIP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44911号、第35934939号、第44875391号、第1165067号、第641264号、第86021272号、第84356284号、第81839635号、第77574300号、第15938639号、第177612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八至十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肠、香肠肠衣、干食用菌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火腿、制香肠用肠衣、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