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嘻哈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9日对第31558523号“WA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经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鉴于争议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