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静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89734号“静韵香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46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独创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经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香茗”是茶的雅称,使用在“红茶;绿茶;乌龙茶;黄茶;白茶;花茶”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红茶;绿茶;乌龙茶;黄茶;白茶;花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