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利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健翔财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美时美刻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4日对第60940828号“MKEI SPOR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558744号“MK MIKE”商标、第31301177号“MK MIKE”商标、第41609285号“M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州市,地域上非常接近,其对引证商标理应知晓。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声明;
2、产品经销合同;
3、工商登记信息;
4、网络店铺信息、收据、评价;
5、检验报告、发票;
6、产品图片、门店图片、名片、宣传图片;
7、写字楼租赁合同、收据、发票、证明;
8、申请人所获荣誉材料;
9、在先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发条匣(钟表制造)”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