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665691号“卫勤先锋 MEDICAL VANGU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卫勤先锋 MEDICAL VANGUARD 78665691

阅读:88683 2025-05-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卫勤先锋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慢牛佑创(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65691号“卫勤先锋 MEDICAL VANGU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96390号商标、第8306173号商标、第…

  申请人:重庆卫勤先锋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慢牛佑创(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65691号“卫勤先锋 MEDICAL VANGU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96390号商标、第8306173号商标、第25664185号商标、第33488631号商标、第600512号商标、第19181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卫勤先锋”商标和申请人公司名称一致,该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并没有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投影灯;教学仪器;急救训练用人体模型(教学器具);教学机器人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卫勤先锋”,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8665691号“卫勤先锋 MEDICAL VANGU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卫勤先锋 MEDICAL VANGUARD 786656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5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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