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洲游北江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74557号“北江杯BEI JIANG B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68774号“润水源RUN SHUI YUAN及图”商标、第14300689号“TIANHAISHI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杯”易使公众理解为奖项或赛事的名称,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组织商业活动等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