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844886号“锁鲜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锁鲜骨 56844886

阅读:96862 2025-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律仁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舒城慧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2日对第56844886号“锁鲜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403629号“锁鲜”商标、第27687830号“锁鲜”商标、第2712036…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律仁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舒城慧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2日对第56844886号“锁鲜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403629号“锁鲜”商标、第27687830号“锁鲜”商标、第27120367号“锁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所获荣誉;

  2.相关裁定、判决;

  3.相关宣传报道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头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经无效宣告程序均已被宣告无效,上述无效宣告裁定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被宣告无效,故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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