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伊比德罗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医童康心理诊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195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8915号决定,于2024年08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软件研发服务协议及发票、企业综合心理服务协议及发票、广告设计印刷合同及发票、宣传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2月18日至2024年02月17日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口述听写机、电子监控装置、教学投影灯、教学仪器、集成电路、蓄电池、眼镜(光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未获得任何被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的信息。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在2021年02月18日至2024年02月17日期间内未对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搜索结果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5年03月06日通过第192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交予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软件研发服务协议》、支付凭证、发票、心理测试小程序详情介绍页;
2、《培训服务合同》、《企业综合心理服务协议》、培训发票、培训现场照片;
3、现场培训照片、公众号文章;
4、宣传海报、现场照片;
5、《广告设计印刷合同》、发票、宣传册;
6、门头、背景墙、海报、公司网站详情页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麦森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0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2020年10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02月27日。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21年02月18日至2024年02月17日期间是否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软件研发服务协议、发票、心理测试小程序详情介绍页、培训服务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02月18日至2024年02月17日期间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能够使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