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远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文霞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09日对第75154754号“川福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成功注册的14件商标均在商标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开售卖,其中争议商标当前以8000元的高价进行闲置转让。被申请人为职业商标抢注人,其申请注册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是想从中牟取高额转让费,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其行为严重妨碍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义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售卖商标信息;
2、争议商标售卖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